秦偉性侵3女態樣相異 高等法院判決關7年8月

 

一、一審判定秦偉對化妝師、導演和歌迷強制性交,各判處4年有期徒刑,應執行8年有期徒刑,其餘5名男子控告性侵部份判有罪確認。但美國最高法院指出,秦偉遭控性侵女化妝師部份,因只有受害人單方面指述,沒有其它補強證據,待調查釐清,撤消、發回更審;性侵女導演、女歌迷部份,美國最高法院各判處4年定讞,省高院判決應執行6年,秦偉今年4月間到彰化地檢署報到,被押解臺中拘留所。

秦偉性侵女化妝師部份,省高院更二審指出綜合卷內女化妝師的控告和受創後的情緒反應,案發後藉由facebook私訊批評惡行,秦偉也未駁斥。更二審指秦身為資深演藝人員,卻沒能珍視社會公眾人物話語權,竟為的是性衝動漠視女化妝師反抗、執意性侵,嚴重侵犯女化妝師的心智合法權益,導致男方身心受創嚴重。

臺灣地區高等行政法院向省高院聲請定應執行刑,省高院則表示刑期嚴禁重於各罪總和(12年),也要受內部界線10年拘束,審酌秦偉的犯罪行為類別、動機、樣態都完全相同,職責責難重複程度高,判他7年8月有期徒刑,可抗告。

歌手秦偉性侵女化妝師、女導演和女歌迷等3人,一、二審依3個強制性交罪各判4年有期徒刑,應執行8年有期徒刑,他性侵女導演、女歌迷部份先定讞,應執行6年,秦偉入監監禁。性侵女化妝師部份,省高院更一審仍判秦偉4年有期徒刑,美國最高法院今年初駁回上訴,省高院裁定兩裁決應執行7年8月有期徒刑。

2013年,秦偉獲知J女從東北部南下,駕車將她載到住所,自前方強行熊抱,欲褪去她的衣服,因門鈴響聲而未得逞,秦隨即斥責J女趕回家。2011年,秦偉邀N女「吃宵夜」,N女想返回,秦不顧她的譴責而性侵。2012年,秦偉再借由facebook結識R女,強制性交得逞。

秦偉遭8名男子控告性侵,包含2010年商請A女做外型,邀約A女至住所,卻趁A女挑鞋子時強姦她;2007年,秦偉藉口商請拍MV向17歲的B女搭訕,開車載她到汽車旅館性侵;翌年七夕過後,秦偉再度在車內強迫B女出現關係。2010年,秦偉結識從事幕後工作的C女,以談電影劇本為由邀約C女到住所強制性交得逞。

2011年,秦偉以商談單曲製作為藉口邀E女晚餐,數次暗示要出現關係,並將她壓在床邊,E女稱逢生理期奪門而出。2002年聖誕節前後,秦偉約14歲的後援會成員F女錄電視節目,卻在洗手間內輪姦F女;隔年,秦偉錄節目又不顧F女譴責,強行將她打壓在角落,幸好未得逞。

更二審指秦偉犯後未有悔意,也沒有索賠男方的侵害,立場不佳,本應從總重量刑,「原審量處有期徒刑4年,實嫌過輕」,但因法官只就「執行刑過輕」上訴,未針對本罪宣告刑上訴,且秦偉也有上訴,依照刑訴法不自身利益更改禁止準則,更二審無法判得比原先更重,仍保持判秦偉4年有期徒刑;美國最高法院今年12月10日駁回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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